专业技术岗位设置

湖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与人员选聘管理办法

时间:2018-05-17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发挥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以下简称二级岗位)及选聘人员的引领示范作用,进一步简政放权,推进人事管理“放、管、服”,促进二级岗位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鄂办发〔2008〕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事业单位中实施岗位管理制度且已经设置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二级岗位设置实行岗位数量结构比例和人员选聘条件控制。全省二级岗位按照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10%统筹设置。

第四条  二级岗位设置与人员选聘坚持党管人才原则,以德为先,突出业绩,鼓励创新创造,激励团队建设;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坚持统筹兼顾,科学布局,突出重点。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结合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布局和岗位结构优化需要,统筹核准各市州、省直部门、省直属事业单位二级岗位设置数量。

第六条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州人社局)、省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功能、规格、规模和人才结构优化需要,分解确定所辖范围内事业单位二级岗位分布。

第七条  事业单位二级岗位应设置在单位主序列专业技术岗位,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岗位分布。

 

第三章  选聘条件

 

第八条  二级岗位申报推荐人选应具有过硬的政治思想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团队领导能力,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等领域取得重大成就或突破,为促进我省科技发展、社会进步作出重大贡献,专业技术能力和业绩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凡政治表现、廉洁情况和职业道德方面存在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九条  符合第八条之规定,现受聘在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满3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档次的,可申报竞聘二级岗位。二级岗位竞聘条件由省人社厅另行发文。

第十条  符合第八条之规定,现受聘在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直接申报认定二级岗位聘用资格。单位无空岗的可申请特设岗位聘用。

(一)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主要负责人。

(二)国家“千人计划”中的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创业人才项目、外专千人计划项目入选者,国家“万人计划”中的杰出人才及科技创新、科技创业、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教学名师及“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且在管理期内的。

(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专家。

(四)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获得者。

(五)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获得者。

(六)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

(七)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称号获得者。

(八)“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

(九)茅盾文学奖或鲁迅文学奖获得者。

(十)国医大师称号获得者。

(十一)中华农业英才奖获得者。

(十二)全国美术作品展览金奖(个人排名第一)获得者。

(十三)国家级教练、且其培训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培训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1年内获奥运会个人项目冠军或集体项目前三名。

(十四)在Science、Nature、Cell期刊正刊以上以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发表过学术论文。

第十一条  申报竞聘或直接认定二级岗位的有关成果和业绩应为受聘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以来所取得。

 

第四章  人员选聘

 

第十二条  二级岗位人员选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省人社厅根据空岗情况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情况,制定全省二级岗位人员选聘方案。

(二)各市州人社局、省主管部门、省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全省二级岗位人员选聘方案要求,按照本地本部门(单位)空岗情况和人才队伍建设实际,申报拟新聘二级岗位人员数额,报省人社厅核准。

(三)事业单位根据核准的新聘二级岗位人员数额和选聘条件,组织推荐申报,逐级上报至省主管部门或市州人社局。事业单位确定二级岗位推荐人选,应经过个人申报、单位专业技术委员会或相应组织推荐、人事部门考核、单位党委(组)集体研究、单位公示等环节,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市州人社局、省主管部门、省直属事业单位对二级岗位推荐人选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形成推荐意见,并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征求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其中市州推荐人选应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至省人社厅。

(五)省人社厅组织成立二级岗位选聘专家审核组,分组对推荐人选进行专业审核评议。专家审核组成员从省二级岗位选聘评议专家库中随机选取。

(六)经专家审核评议合格的二级岗位拟聘人选,由省人社厅报省人民政府核准后,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七)公示无异议的人选,由省人社厅发文通知各地各单位。

第十三条  二级岗位人员选聘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对符合直接认定条件的人员,单位可随时申报,经市州人社局、省主管部门或省直属事业单位考核推荐后,由省人社厅报省人民政府核准。

第十四条  实施省委、省政府重大人才项目,事业单位引进海外、省外人才、急需紧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需要申请特设二级岗位的,按照《湖北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鄂人社发〔2015〕67号)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条件及时选聘。

 

第五章  聘用和考核

 

第十五条  经核准的二级岗位聘用人选,由事业单位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岗位职责和聘期目标任务,并从聘用的次月起按新聘岗位兑现其工资待遇。

第十六条  二级岗位人员聘期一般为3年。高校、科研院所等可结合单位实际调整本单位二级岗位人员聘期时间,逐级上报至省人社厅备案并作为聘期考核的依据,二级岗位聘期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七条  对二级岗位人员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与本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一并组织实施,并作为聘期考核的依据。聘期考核以岗位基本要求为基础,以聘用合同确定的职责任务和目标为重点,考核受聘人员聘期内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突出考核科研成果及其转化业绩、岗位创新能力和团队建设水平。

第十八条  二级岗位聘期考核工作由省人社厅统一部署,市州人社局、主管部门或直属事业单位具体实施。省直事业单位二级岗位人员中,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其聘期考核由省人社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会同省委组织部或省主管部门实施;市、县所属事业单位二级岗位人员中,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其聘期考核由市州人社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会同党委组织部门或主管部门实施。

第十九条  二级岗位人员聘期考核分为合格、不合格等次。对聘期考核合格的,单位应予以续聘。对聘期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应予以降低岗位等级聘用。

 

第六章  交流与退出

 

第二十条  具备二级岗位聘用资格人员交流到省内其他事业单位的,可以经过以下程序聘用:

(一)现工作单位根据单位职能、岗位设置情况和专业学科建设需要提出设置二级岗位的申请,逐级上报至省人社厅。

(二)人社部门会同现工作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拟聘用人员在原单位二级岗位聘用期间的专业履职情况提出考核意见。

(三)省人社厅核准发文。

第二十一条  二级岗位所聘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聘用单位按照程序逐级上报至省人社厅,取消其岗位聘用资格:

(一)弄虚作假或者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二级岗位的;

(二)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

(三)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的,或年度考核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

(四)经认定应当取消二级岗位聘用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二级岗位所聘人员改聘(任)事业单位非专业技术岗位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调离事业单位的,不再执行二级岗位工资待遇,但可保留其岗位聘用资格,保留期限为3年。

第二十三条  二级岗位所聘人员退出、交流、晋升或降低岗位等级、改聘非专业技术岗位时,随即核销所设置的二级岗位,并由所在单位逐级上报至省人社厅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社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二级岗位设置和人员选聘的监督管理。对违反选聘程序及工作纪律的单位,责令及时整改、暂停申报推荐,直至撤销聘用岗位,并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通报和问责。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湖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鄂人社规〔2011〕2号)、《湖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报审规程》(鄂人社规〔2011〕3号)、《湖北省事业单位推荐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选参考条件》(鄂人社函〔2013〕63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人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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